山东土地征收律师告诉你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3-09-14 14:28:09   【关闭分    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形式。因此可以看出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对象不同,今天山东土地征收律师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两种权利的不同之处吧。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者这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山东土地征收律师提醒您,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其它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一项专有权,具有交易的限制性、权属的稳定性、权能的分离型、排他性等特征。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进行的土地拍卖等活动,出卖的也是此土地的使用权。
  以上是山东土地征收律师为您总结的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我公司是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多年,拥有多为专业律师,如果您有相关需要的话,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