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相关规则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4-11-14 11:07:11   【关闭分    享: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是不是一回事?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俗称“宅基地证”,它和“房产证”不是一回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用来确认持证人已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的使用权;而房产证是用来确认持证人对房屋已取得了所有权。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名字是谁,土地上所建房屋是否就归谁?
  不一定。很多时候宅基地使用人和实际出资建房人是不一致的,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对房屋的权属做了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则可以根据该约定要求确认实际出资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反之,根据“房地一致”的原则,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人可以推定为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村集体没有发放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证件丢失,如何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人?
  按照1993年及之后的土地普查备案,结合证人证言以及村集体的证明和乡政府的土地普查备案进行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人。
既然农村房屋没有“房产证”,如何采取有效形式对农村房屋进行“确权”?
  家庭成员之间采用“协议书”、“合同书”、“分家单”等方式对共有财产进行约定,是最有效的方式。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约定可以在建房之初、建房之后或产生纠纷之时进行。为了增强这种约定的法律效力,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合同的起草和见证,也可以邀请村委会进行相关证明。
起草、签订“分家单”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分家单”是否可以附随义务?
   首先不能遗漏家庭成员,所有家庭成员均应参加,经协商一致后签字;其次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其三 “分家单”不能处分别人的财产和“宅基地”范围以外的违章建筑。其四,最好由专业律师或村委会进行见证。
  “分家单”可以附随义务,“分家单”最好就老人的赡养问题一并解决,要为老人的生活保留一定的财产,子女均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什么是农村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所谓的家庭成员共有,是指家庭成员基于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关系所发生的共同共有关系。家庭关系不仅限于夫妻关系,还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
农村房产共有关系中,优先购买权是怎么回事?
  所谓优先购买权,只存在于按份共有中,是指按份共有人在转让其共有份额给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其份额。
  如果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愿意在于第三人相同的价格及其他条件(比如房款交付期限、方式、所卖房屋的部分、数量条件等)下,受让转让的份额,那么要求份额转让的共有人,只能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共有人,而不能转让给第三人。
  其他共有人受让该份额后,应当依《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如果房产属于家庭共同共有,则不存在优先购买权,除共有人有特别约定,转让房产必须要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人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共有人均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各共有人对共有房屋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每个共有人的共有权及于共有房屋的全部。
  各共有人行使其共有权时,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宅基地”是父母的名字,当初建房时子女均出资出力,建成后的房屋是否属于家庭共有?是否有子女的份额?
  如果建房时没有明确约定房屋建成后的权利归属,建成后的房屋应属于父母所有,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也就是对老人的孝敬。但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宅基地”是子女的名字,子女建房时父母进行了出资出力,子女建成的房屋是否有父母的份额?
  主要依据双方的约定来判断,如果建房时没有约定,建成后的房屋属于子女所有,父母的出资行为应理解为赠与行为。
成年子女离开农村成为城镇居民,能否有权对父母遗留的农村房屋进行遗产继承分割?对“宅基地”是否可以主张权利?
  城镇居民有权对父母遗留的农村房屋进行遗产继承分割。但是“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继承人不可以对“宅基地”进行继承。
上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方式有哪些?
下一条: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