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该如何补偿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5-11-06 08:10:11   【关闭分    享:
  【案情简介】
  本案的当事人蔡玉梅是一个老太太,他的大儿子在大连一个大学做教师,是他的儿子从网上联系的我们.其基本案情是这样的:2011年10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包括该村在内的土地共计18.5973公顷,用于城市建设.当事人的房屋被包含其中.但,直到2013年才开始针对该片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并于2013年5月份向当事人送达旧村改造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将其房屋视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对其补偿仍旧按照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标准进行补偿.
  【维权之路】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我们又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针对本案是先对涉案房屋所在地的集体土地进行了征收,时隔多年后才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实施的拆迁的情况.我们确定了维权路径,于2013年6月5日向乐陵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乐陵市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对蔡女士进行补偿安置.
  但是,乐陵市人民政府在收到我们的申请后,并没有对我们的要求进行实质性的答复,仍旧是"换汤不换药"的将原先的旧村改造搬迁安置补偿协议送给了我们,以示对我们进行了答复.对于这种愚弄百姓的做法我们当然不服,遂于2015年1月27日起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要求,以(2015)德中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的形式,判令乐陵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针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答复.
  原以为正义终得伸张,但是乐陵市人民政府竟公然违背法院的生效判决,于2015年8月3日阳奉阴违的作出了仍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的答复.针对此答复我们于2015年8月21日再此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案件的进行过程中,还发生了一件小插曲,该插曲的发生更从侧面显现了政府的无赖行径,以及依法维权的重要性.
  蔡玉梅第二个儿子于2015年8月上旬被抓了,涉嫌的罪名为寻衅滋事,在被抓的第31天,老大和我联系,并办理了委托手续,让我们介入.我于接受委托的第二天便去了乐陵,直接会见了当事人,经过了解,事情的起因是因为2015年元旦前的村委换届选举.
  事情的经过大概是这样的,蔡玉梅的丈夫姓张,在她们村张姓和王姓是大姓,前几届村委会主任都是张姓的,从上届开始换成了王姓,张姓想通过这次换届选举争取再上去.
  在此次选举过程中,因为选票的计算问题,双方发生了争执,张、王两大姓在现场就大打出手,最后导致村委会主任的选举搁置,当地公安局将张姓的村民圈定了13人都认为是寻衅滋事,并且发布了通缉令,其他十二人有十人都缴纳了三万保证金,二人找了保证人后便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只有蔡玉梅的二儿子没有处理.这次突如其来的抓捕应该和房屋拆迁以及乐陵市政府的案件败诉有关,这是我接到电话的第一反应.在去乐陵后,通过和蔡玉梅和其女儿的交谈也印证了我的猜测.老太太告诉我:老二被抓后,政府和公安几次找到他,告诉他:只要答应拆迁并在协议上签字,立马放人.由此,政府的丑恶嘴脸已经一览无余了的显现出来了.
  我在对其会见后,明确告知:他根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甚至根本就不构成犯罪,让他坚持,并告知我们将会为其维权到底.我是上午会见的,晚上刚刚回到济南,老大从大连打来电话,说他弟弟已经放出来.插曲还在继续,我们在对乐陵市政府的答复再次起诉后,乐陵市行政执法管理局又对蔡玉梅下达了《乐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乐陵市执法强执字第1号),看来整个乐陵市2015年上半年仅仅有蔡玉梅一家违法建筑,并且还是在18年之前盖的,真实滑稽.看来,乐陵市政府已经撕破脸皮,不再顾及一级政府的任何的脸面和尊严了.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这是谁赋予你的权利?老太太打来电话很紧张,问我怎么办?我说你放心就是,我们等他就是,到2016年的2月6日起诉即可.特别是二儿子的放出,给了老太太极大的信心,现在我说的话她是非常认可的.
  【律师点评】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并且原告的要求于法有据,但是为什么却迟迟解决不了问题呢?我们认为这是政府故意在"拖".拖时间,一直拖到当事人没脾气,主动向政府服软.
  而作为百姓而言,只有有力的抓住法律武器,相信真理,坚持下去,只有这样,你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而一味的忍让不但对自己无益,并且还会助长政府的邪气.
  对于本案我们要求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不是无理取闹,而是有理有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他字第5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而涉案房屋所在地早已在2011年就已经被征为国有,纳入了城市规划区内,对于其土地上的房屋就应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标准进行补偿,我们坚信公理终将战胜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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