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如何补偿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10-17 09:17:10   【关闭分    享: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6月11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017年菏泽市某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将张老师等十户居民的商铺及房屋纳入了征收范围。但因其征收程序存在违法之处及补偿价格明显低于法律规定标准老百姓均不同意征收。2018年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接受张老师等十户居民委托,针对县政府所作房屋征收决定依法提起诉讼。后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县政府所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


    在判决书下达后某县政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与委托人协商谈判,其中部分委托人与县政府达成协议,获得了满意的补偿。仍有部分委托人不同意调解意见,某县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的情形下依然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是该补偿决定书在价格及安置方面均存在违法之处,委托人的房屋中有大部分是用于商业用途,县政府所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以住宅价格进行的补偿,明显不具有合法性。我方分析后依法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了诉讼,2019年4月8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至此某县人民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均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违法或撤销。征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在判决后某县政府找到委托人给予了合法的安置及部分货币补偿。委托人的诉求得到满足。2019年底委托人张先生亲自从老家坐火车赶到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送来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