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认定”这张征收、拆迁这张王牌,当下还好用吗?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5-12-15 08:56:12   【关闭分    享:
  【案件要点】
  以“违法(章)建筑”为名拆除老百姓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但能逼迫老百姓很快就范,而且还能省掉在征收过程中应该支付给被征收人的很多补偿费用,这样一举两得的事情,政府作为惯用手段实在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
  本案便是基层政府利用“违章建筑”实施征收的典型,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假借违法手段以达到非法之目的获取非法利益的行径,随着老百姓素质的提高以及信息的通畅,基层政府的此种违法做法会越来越没有市场。
  当然,这还需要农民朋友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在当下国家如此好的环境下,其权益必将得到维护。
  【案情简介】
  2004年,老孙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起了鸡舍、挖了藕池,空余地栽了些果树,一直从事种植养殖,日子过得舒心且自然。
  2015年1月15日,泗水县城管局的一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决定书)打破了老孙原本平静的生活。老孙懵了,怎么说拆就拆?
  原来早在201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老孙所在村的土地22923m2,老孙的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但泗水县政府并没有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没有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勘测调查,也没有公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仅老孙,周边村庄的许多村民都被蒙在鼓里,对土地被征一无所知。所以,老孙没收到补偿款却先收到了城管局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在决定书中,泗水县城管局以老孙的房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为由,认定老孙鸡舍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违法建筑,令老孙三日内自行拆除(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老孙找到我们后,我们对该案情进行了分析,决定首先要针对城管局的决定提起诉讼,解决燃眉之急。
  但在诉讼过程中,城管局于5月26日强行拆除了原告的房屋。7月20日,法院判决撤销城管局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我方胜诉。 判决书成了有利证据,我们针对城管局的强拆行为再次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申请行政赔偿。法院也支持了我们的主张。
  【维权之路】
  1、向法院起诉泗水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请求撤销泗水县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诉讼理由:1、认定事实错误。老孙的鸡舍于2004年建设,当时该建筑并不在城市规划区内;其次,老孙的鸡舍也不是工程建设,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适用法律错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的是正在进行的建设项目,而老孙的鸡舍早在2004年就建设完成,不适用该条。3、城管局无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规划局才有权做出。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超越职权。
  诉讼结果:“原告的建筑物已纳入拆迁改造范围,已进入拆迁程序,被告再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令原告限期拆除建筑物,这与公平、正当、合理性行政原则相悖”。法院以泗水县城管局做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为由,予以撤销。
  2、向法院起诉泗水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请求确认泗水县城管局强制拆除老孙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诉讼理由: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只有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强制拆除。泗水县城管局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强制拆除了老孙房屋,明显违法。
  诉讼结果:判决其强拆行为违法
  3、向法院起诉泗水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请求对老孙房屋依法赔偿。
  诉讼结果:支持了我们的主张,但具体赔偿结果需要进一步评估确定。
  【律师点评】
  政府征地的“偷偷摸摸”和城管的突然“限期拆除”决定一结合,我们就知道了政府的小把戏,无非就是想以“违法建筑”为理由对老百姓房屋进行强拆,“省下”支付给老百姓的土地安置补偿费用。这种手段在实践中很常见,老百姓如果不能了解政府整个运作流程和目的,采用正确的诉讼路径,很难正确高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城市规划法》(2008年失效)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正行使行政权力,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