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时发生纠纷要如何做?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3-09-07 08:43:09   【关闭分    享:
  山东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来进行确定的,根据我们国家土地管理法当中的要求征收土地的,应当考虑到土地原来的用途,然后补偿。那么在征地补偿中发生纠纷该如何解决呢?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就可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3、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的诉讼都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并不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4、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5、听证制度
  征地补偿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权利的制度。国家在征收土地的时候,需要对被征收地进行一定的补偿,具体需要根据土地原用途来判断不同类型的土地补偿,因为土地征收发生纠纷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来处理,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