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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对地面附着物进行清点、核实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10-15 17:20:10   【关闭分    享: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6月20日

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对地面附着物进行清点、核实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是否属于违法?

案件介绍:

199910月,蒋某与所在村村委会签订本村果园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为30年20174,村委会在没有任何合法征收手续的情况下,声称要将蒋某的承包地进行征收。5月蒋某在承包果园内的房屋、附属物被违法强制拆除。蒋某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本次蒋某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征收是由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蒋某随向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了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部门征收过程中未对蒋某地面附着物清点、核实,未经蒋某确认即强行拆除其房屋及附属物的土地征收行为违法”。

蒋某随即向法院起诉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赔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市国土局在本次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对蒋某承包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核实,也未将土地补偿款、附着物补偿款、青苗补偿款拨付给村集体或蒋某个人,判定市国土资源局因违法征收赔偿蒋某的损失。

律师解析:

一、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对地面附着物进行清点、核实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应当由参与现场调查、清点、核实的各方共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复核。故未对地面附着物清点核实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二、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是否属于违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故未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