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强拆违法案件中,自建房能否被认定为合法房屋?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10-15 17:18:10   【关闭分    享: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6月20日


案情回顾:狄先生是莱芜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北孝义村村民,于20世纪90年代在本村自建房屋一处,房屋建成后狄先生一直在此生活居住,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产手续。2019年开始,莱芜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和北孝义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北孝义村宣传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工作。2019年10月28日,莱芜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合法征收手续,未与狄先生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狄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狄先生委托居高律师事务所逯见涛主任将莱芜区鹏泉街道办事处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强拆行为违法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逯律师所述事实清楚,观点清晰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最终判决确认被告莱芜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承担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律责任。

    在狄先生的确认强拆违法案件中,狄先生的自建房能否被认定为合法房屋?在第三人北孝义村村民委员会主动担责的情况下,如何运用证据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下面逯见涛主任将为大家讲解本案中的两个焦点问题:

    本案焦点一:狄先生的自建房能否认定为合法房屋进行维权?

涉案房屋建设时间为20世纪90年代,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未实施,适用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该法律规定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行为进行规范,原告所在村庄建设并不在调整范围内。结合当时各地政府机关对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农村建房的实际情况,农村建房一般都是经村委会同意,现场划线定界确定四至范围后,农户就可以在宅基地上进行建设。这是一个农村现状和政府工作的历史遗留问题,未取得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并非原告个人原因,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原告个人或者某个村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原告不存在过错,因此,狄先生的房屋系合法房屋,可以正常维权。

    本案焦点二:在第三人北孝义村村民委员会主动担责的情况下,如何运用证据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城中村改造方案审批表》、《北孝义村城中村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改造的具体实施主体就是被告鹏泉街道办事处,原告提交的光盘视频中,有充分的视频资料证明,强拆现场有被告负责人在现场参与强拆,结合上述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是本案的责任主体。本案实质就是城中村改造引起的强拆行为,根据最高院和省高院相关裁判观点,应当认定由征收拆迁主管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被告莱芜区人民政府鹏泉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