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明显不具有法定职责的可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1-19 16:54:01   【关闭分    享:
    明爱清、曾飞在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联盟路有合法房屋。2012年7月,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批复同意《柴林头村“城中村”综合改造方案》,将该区域纳入城中村综合改造规划,由于没有得到合法的补偿安置,明爱清、曾飞未签订拆迁协议。因此,2015年5月28日,明爱清、曾飞向武昌区政府提交《查处违法城中村改造申请书》,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对武汉市武昌区柴林头违法城中村改造的事实进行查处。武昌区政府5月29日收到申请后,至今未对明爱清、曾飞的申请事项进行查处和答复。武昌区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明爱清、曾飞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具状起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维护明爱清、曾飞合法权益,确认武昌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武昌区政府依法对武汉市武昌区柴林头违法城中村改造的事实进行查处。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从上述《申请书》的陈述看,明爱清、曾飞要求武昌区政府对武昌区柴林头违法城中村改造的事实进行查处,其实质是要求武昌区政府对武昌区柴林头城中村改造中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履行查处职责。在庭审中,明爱清、曾飞进一步明确“违法城中村改造的事实”实为其房屋被强行拆除没有得到补偿的事实。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要严格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09〕36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7号)两份规范性文件虽然明确规定了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以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了各区人民政府在城中村改造建设中承担的是组织推进落实城中村改造各项建设工作任务的职责。其中,作为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组成部分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当然也是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区人民政府承担城中村改造建设中拆迁安置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职责,不等于就具有对城中村改造中违法拆迁行为的查处职责。武汉市的上述两份规范性文件并没有任何关于区人民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建设中违法拆迁行为具有查处职责的具体内容,以及对如何查处,查处的内容、查处的程序、查处的措施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另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和《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148号)的规定看,也没有规定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中未经补偿安置强拆房屋的违法行为,政府具有查处权。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政府是无法对城中村改造建设中违法强拆行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查处职责的,驳回明爱清、曾飞的起诉。
    律师解读:提起履行职责之诉,对于原告来讲,需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对于被告来讲,需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原告是否具有请求权基础、被告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固然可以在实体审理中查明,但在事实情况和法律状况非常明显的情况下,亦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没有必要仅仅因为“拒绝”了一个没有实体法上请求权基础的申请而使一个明显不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卷进诉讼当中。